(一)重点审查危货运输经营单位资质条件
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清理和重新审核,重点审查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车辆达不到技术要求、经营场地达不到要求、从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已进入运输市场但不符合许可时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或超范围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的单位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取缔,并加大处罚力度。
(二)强化危货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搬运装卸、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一次集中审查。搬运装卸、押运、驾驶人员必须获得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各运输单位必须根据其生产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装卸作业人员和押运人员,确保所有车辆都能在专业人员的监管之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安全再教育和再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
(三)加强危货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各地要根据运输经营业户和运输车辆被许可运送危险货物的种类,对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2004),对危货运输车辆、容器、安全装置技术状况、标志牌灯悬挂和危险标志粘涂等进行严格审查。进一步加强对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环节的管理,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所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基础管理工作
危货运输企业(单位)要结合本企业的生产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车辆及设施维修、检测、检查制度;安全学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及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等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运输安全生产机构和专职人员。要建立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如车辆技术档案、从业人员档案等,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计划;教育培训有记录;安全检查、整改有措施、有总结,各项工作有案可查,不能流于形式。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管理档案,规范档案内容和格式,一户一档,并建立完整、准确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库,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车辆和货物的情况。
(五)建立和完善危货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地要指导督促危货运输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品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部门,明确危险品运输事故防污染操作程序和各项应急措施,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努力提高运输保障水平,增强运输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减少事故损失;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力争每个人都能做到应知、应会。对发生危险品运输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彻底调查事故原因,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进一步推行GPS安装工作,提高运输安全动态监管能力
按照国安委办(2008)26号文件精神要求,引导全省危货运输车辆全面安装GPS,提高自身运输安全动态监管能力。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GPS工作站,对所属安装GPS车辆实行自我监控和管理,并落实和确保车辆GPS定位系统的正常和有效;各地运管机构应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逐步推进区域GPS监控系统的全面联网。
(七)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各级运管部门在实施源头管理的同时,要加大力度打击无资质运输和普通货物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伪装成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在加强上路执法的同时要充分利用举报、投诉等方式获取信息或加强货源单位周边巡查;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对运输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实地监督检查,要督促各运输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对在检查中发现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运输单位要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内暂停运输经营活动。
(八)加强市场调研,掌握市场动态,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和配合,积极商请安监部门协助,充分调动各地道路运输协会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产品数量、流量、流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辖区内所有危货货源分布情况(附表四),及时掌握市场需求和动态,引导运输企业运力结构和组织化结构向规模化、专业化和合理化方向发展,促进我省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的安全、有序。